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韶关护照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解;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解。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此凭证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1949年以来发行的两种护照封面,普通护照又分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韶关市户籍人员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无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申请往来港澳,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6.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蓝底出入境证件相片规格
白底出入境证件相片规格
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不佩戴头巾、耳环、项链等饰品,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尽量深色着装,不能穿蓝色或白色衣服。背景色为蓝色或白色。
图像文件要求
数字相片为jpg文件格式的压缩图像,压缩品质系数85(取值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40~50K之间,该图像长宽规格为:567像素(高)×390像素(宽),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
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为189~283像素,头部长度为354~402像素,瞳孔距离为82~118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的距离在152~246像素之间(儿童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的距离在152~293像素之间),(如果瞳孔距离和头部宽度及头部高度不能同时满足,应优先保证瞳孔距离和头部高度符合上述要求)。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25~45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附:公安部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本指引依据国际民航组织DOC9303文件制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类出入境证件(含签证、居留许可等)申请时对申请人相片的要求。
拍照要求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
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
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
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
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
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相片基本要求近期(六个月以内)彩色相片
相片背景色为均匀白色浅灰色或淡蓝色(浅灰色参考值:色调值和饱和度值为0,亮度值不小于198;淡蓝色参考值:色调值为135,饱和度值为240,亮度值不小于167)
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
不得对人像特征(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相片为相纸冲印,无污渍、褶皱、划痕、边框
数字相片文件规格要求文件图像格式为JPEG
图像为24位RGB真采色
纸质相片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图像文件大小范围为20K字节到80K字节之间
异地离婚怎么办理?异地离婚程序(诉讼离离婚):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有经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其中,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此外,受委托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离婚登记机关受理补办或者补领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依然是该状态不变;
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4、原则上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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