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国有土地不动产证书换证办理指南/清远市不动产权更正登记指南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此项材料),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含他项权利证证明或证书,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供),收原件(1份);
5. 抵押权人同意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收原件(1份);
6. 涉及补办出让的需提交: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收原件(1份);
②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收原件(1份)和土地出让契税完税证明,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③税务机关提供的《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有关税费缴纳凭证,收原件(1份)或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复印件(1份);
7.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2.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办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 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 1 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 1 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 1 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1 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 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 1 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 1 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 1 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正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已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的提供),收原件(1份);
5.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收原件或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
6. 与原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收原件(1份);
7.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2.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书(指没有遗失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此项材料),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权利人遗失、灭失声明。
5.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地产权证补证的书面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证补证的房屋,原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收原件(1份);
6. 涉及补办出让的需提交: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收原件(1份);
②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收原件(1份)和土地出让契税完税证明,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③税务机关提供的《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有关税费缴纳凭证,收原件(1份)或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复印件(1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2.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办理条件
1.申请的不动产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 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原件(1份);
4. 预告登记的约定,收原件(1份)。
5. 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告知单。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2.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此项材料),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收原件(1份);
5. 村集体同意办理的证明,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办理条件
1.申请的不动产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抵押人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提交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④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⑤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 要求办理。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③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④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收复印件(1份);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⑥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的,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
⑦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 要求办理。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主债权合同,收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或按揭合同,收原件(1份);
6. 预告登记的约定协议,收原件(1份);
7. 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原件(1份);
8.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交),收原件(1份);
9.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交),收原件(1份)。
10. 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告知单。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2.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